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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已經逐漸建立一個觀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的最高意思機關」後,接下來,很重要的就是如何把會開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會議的召集程序。

首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的資格超級重要,因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是有身分限制的,法律規定必須要是「區分所有權人」才有資格擔任會議召集人,注意!!會議的主席、甚至規約可以規定主委不一定要是「區分所有權人」,但唯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一定要是「區分所有權人」,如果召集人身分不符規定會產生什麼效果呢? 內政部營建署95年5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7482號函釋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都有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資格未依規定產生,其所為之會議決議,自不生效力。」是會導致會議自始無效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把召集人分成三種階段,第一階段是房子剛蓋好的交屋階段,當新房子過戶達到一半時,建物起造人有義務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第二階段是已經成立管理組織後,召集人可以是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實務上都是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現任」主委擔任;第三階段則是當委員會任期中斷時(有可能是任期屆滿但還沒開會改選,或以前沒有管理組織而想成立管理組織的社區)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以上說明一再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除新房子由起造人召集會議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一定要是「區分所有權人」!!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內政部營建署95.5.5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7482號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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