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醫師(區分所有權人)是頂好社區前主委,因為疫情延至任期屆滿後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又頂好社區規約有明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江醫師是否可不經推選擔任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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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社區楊主委日前收到市府公文,內容是住戶被檢舉在共同走廊堆放雜物,限期管委會依法先行制止,否則將開罰主委新台幣1000至5000元罰鍰,陳主委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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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樓(低層樓商辦)、銀大樓(高層樓住宅)是兩棟分屬同一基地的住商混合社區,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且報備有案。當輪到銀大樓住戶當主委時,突發奇想仗著銀大樓戶數是金大樓的3倍,不管金大樓是否意願意分家,強行召開區分所以權人會議完成議決通過分家,可以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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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小姐因為個人原因辭去幸福社區的財委,但施小姐對外宣稱不放心把章交給主委恐怕管委會變成一人政府,因此去函管委會要求補選出新財委後再跟新任財委移交,這樣符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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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社區原訂於2020年8月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管理委員,因目前處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流行期間,政府呼籲國人減少大型群聚活動,又本屆委員皆已連任一次,且任期至2020年9月30日屆滿,全體委員任期可以直接延展一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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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是幸福華夏社區的新住戶,有一天他問隔壁陳媽媽,社區是否有建商提列的公共基金?陳媽媽反問王小明那是什麼?再問了原始住戶劉主委也說沒聽過有這比款項,到底如何判斷自己住的社區是否有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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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好社區是一棟住商混合大樓,最近遷入一家大型運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擔心日後運動中心會員眾多,進出複雜且易造成社區設備損壞無從求償,擬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調漲非住宅區管理費並納入規約,主委靈機一動說「商場面積這麼大,表決不一定會過,不如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4項規定,要求商場所有權人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是否可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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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太太是頂好社區現任主委,遭區分所有權人1/3聯署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罷免主委一案,孫主委對外表示寧願受罰也不履行召集義務;又頂好社區規約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應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主任委員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然召集人」。王聰明靈機一動說,不如改由財委擔任召集人,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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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社區管委會因電梯事故被起訴,管委會成員士氣低落提出總辭,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了3次,出席人數仍然不足1/5無法成會。眼看社區事務就要停擺了,召集人王聰明自告奮勇願意以召集人名義為社區管理負責人,代為管理社區事務及承受訴訟至新的管委會選出,是否可行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怎麼說:「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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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好社區規約明文規定應編制9名委員,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委員時,僅5名戶住願意擔任委員,於是王媽媽提出臨時動議,經附議成案「修改規約」將委員人數降為5人,是否可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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