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老王對門的曹太太最近養了一隻狗狗萊西,可是萊西有點神經質,一到月圓的時候就對著陽台外的月亮嗥叫,又翻開住戶規約第18條才發現明文規定本社區不能飼養犬隻,該怎麼辦 ?

這個案例分成兩個部分,一、公寓大廈寵物噪音問題。二、規約禁養寵物問題。

先來看看問題一,行政院怎麼說:「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指製造噪音之主體不僅指人、動物,即使是機器聲亦包括在內;關於家犬於深夜嚎叫而影響民眾安寧者,可依該款之規定處罰其飼主。2、鋻於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多發生於深夜,唯警政單位能為即時之處理,因此相關案件之查處,仍宜由警政機開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規定,先予受理檢舉案件,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之,倘案件情節重大或當事人不願配合積極改善,則可將全案移由「動物保護法」執行單位依法將製造噪音動物沒入,以兼顧維護民眾生活安寧及尊重、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

因此公寓大廈寵物製造噪音問題, 可以通知「警察單位」前來排除,嚴重的話可以處罰飼主。

問題二又該如何解決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同條例第23條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這邊要特別注意,因為法律賦予公寓大廈極高的自治權,所以一旦規約有明文禁止飼養規定,除非另外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規約規定,住戶恐怕只能選擇送養或是搬家。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行政院93.1.15院臺農字第 0930080650 號函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rew 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