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住在一棟屋齡40年的電梯大樓,三天兩頭看到新聞報紙傳出電梯卡人的消息,終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更換電梯,接下來要怎麼籌措資金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何謂「重大修繕」,內政部曾經解釋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行認定,如意見有分歧,應該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另外同條例第12條規定,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老舊社區通常沒有設置或提列公共基金,對於更換電梯這種動輒百萬的重大開支,管理費是絕對不夠支付的,這時候就要依會議決議再額外向各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收取費用支付,對於拒不配合的住戶,可參考前一篇積欠管理費的方式處理。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內政部營建署94.4.22營署建管字第0940019585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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