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住的社區,因為更換電梯的議題,委員們吵的不可開交,紛紛辭職求去,剩下主委及監委2人,社區無法運作,該怎麼處理 ?

依據會議規範第1條規定:「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對於管理委員僅剩兩人是否還能執行業務,內政部曾多次解釋,管理委員執行職務時如涉及須以召開管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因管理委員僅餘2人,無法召開會議,故無從執行管理委員會該職務。但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該管理委員仍須依規定執行職務,且管理委員如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時,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依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亦負有召集人之義務。

原來,管委會委員即使辭職剩下1人,雖然無法1人開管理委員會運作,但該管理委員仍有執行管理維護的義務,該名委員如果又剛好是區分所有權人,就有從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面改選的義務,以便社區早日正常運作。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議規範第1條規定:「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內政部94.09.19.台內營字第0940085945函釋

內政部營建署99.03. 31營署建管字第0990018694號函釋

內政部營建署102.4.29營署建管字第1020024402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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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約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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