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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朋友問我,發現住家公寓頂樓被偷裝設基地台怎麼辦?我說,你們有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過裝設事宜嗎?他說沒有,我回答,那可以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反映唷,一星期後,朋友跟我說基地台拆了,我問他你怎麼知道,他說,因為他的手機完全收不到訊號了...

一般民眾聽到基地台,馬上會聯想到電磁波,基地台最好不要設在自家附近,但又無時無刻不能離開手機網路,希望下載速度最好越快越好,這股矛盾同時存在民眾與電信業者間。

首先介紹一下,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是中央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基地台設置主要依據法令為電信法,並非地方政府,如果真的發生爭執,可以直接打電話或EMAILNCC反映,才能藥到病除。

電信法第32條、第33條有明文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於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得在公寓大廈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終端設備及無線電臺,公寓大廈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且明定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凡有設管委會的大樓,業者只要取得管委會同意,沒有設管委會的,業者只要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書,就可以向NCC申請架設基地台。

但同時,為了保障頂樓住戶的權益,內政部營建署解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同意設置無線電臺的決議時,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之限制,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但是前提是要有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且做成決議。白話文就是說,頂樓層住戶有權利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對於討論是否在頂樓設置基地台的議題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唷!!

為了避免管委會與住戶間的對立,建議在跟電信業者簽約之前,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讓頂樓住戶有陳述的機會並表示同意,否則頂樓住戶向NCC反映後,很有可能被撤照及要求拆除,衍生其他合約問題。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電信法第32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電信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95.12.22營署建管字第095006616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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