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醫師(區分所有權人)是頂好社區前主委,因為疫情延至任期屆滿後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又頂好社區規約有明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江醫師是否可不經推選擔任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呢 ?
江醫師(區分所有權人)是頂好社區前主委,因為疫情延至任期屆滿後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又頂好社區規約有明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江醫師是否可不經推選擔任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呢 ?
金大樓(低層樓商辦)、銀大樓(高層樓住宅)是兩棟分屬同一基地的住商混合社區,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且報備有案。當輪到銀大樓住戶當主委時,突發奇想仗著銀大樓戶數是金大樓的3倍,不管金大樓是否意願意分家,強行召開區分所以權人會議完成議決通過分家,可以這樣嗎 ?
幸福社區原訂於2020年8月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管理委員,因目前處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流行期間,政府呼籲國人減少大型群聚活動,又本屆委員皆已連任一次,且任期至2020年9月30日屆滿,全體委員任期可以直接延展一任嗎?
頂好社區是一棟住商混合大樓,最近遷入一家大型運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擔心日後運動中心會員眾多,進出複雜且易造成社區設備損壞無從求償,擬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調漲非住宅區管理費並納入規約,主委靈機一動說「商場面積這麼大,表決不一定會過,不如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4項規定,要求商場所有權人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是否可行呢 ?
孫太太是頂好社區現任主委,遭區分所有權人1/3聯署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罷免主委一案,孫主委對外表示寧願受罰也不履行召集義務;又頂好社區規約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應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主任委員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然召集人」。王聰明靈機一動說,不如改由財委擔任召集人,是否可行呢?
幸福社區管委會因電梯事故被起訴,管委會成員士氣低落提出總辭,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了3次,出席人數仍然不足1/5無法成會。眼看社區事務就要停擺了,召集人王聰明自告奮勇願意以召集人名義為社區管理負責人,代為管理社區事務及承受訴訟至新的管委會選出,是否可行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怎麼說:「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孫先生是頂好社區新任主委,劉老師則是頂好社區新任財委,但孫先生是知名企業負責人,無暇處理社區事務,劉老師因為被派去外島督察三個月,期間無法參與社區事務,於是孫先生委託配偶孫太太,劉老師委託隔壁所有權人張媽媽代理出席委員會議,是否可行呢 ?
陳媽媽是安樂社區的主委,因為陳媽媽是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所以無召集權,因此推選監委王小明擔任本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王小明在會議中被推選為會議主席,也順利開完會選出下屆委員,但會後對於通過的議案私心不滿,拒絕在會議紀錄上簽名,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陳先生是愛家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 「 書面 」 向愛家社區管委會提案減半空戶管理費,收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竟然沒有他的提案議題,詢問總幹事之下,才知道被管委會否決未列入議題,陳先生該怎麼辦呢?
小玉最近換了新工作,於是帶著心愛的金剛鸚鵡在新公司附近租了一間套房,一星期後收到一張管委會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是依「本社區規約」第17條規定,為維護社區住戶安寧,本社區禁止飼養貓狗及禽鳥類動物,如經規勸仍飼養,將處新台幣5000元罰金補充本社區公共基金併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小玉該怎麼辦 ?
陳先生向孫太太承租了社區一樓做鞋店,簽約時孫太太表示房子的產權、使用分區都沒問題,安心啦!! 陳先生放心的簽了租屋合約後便開始裝修。沒想到招牌裝上去後,突然收到一張管委會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是依「本社區規約」第23條規定,設置招牌需要經過管委會同意,而且為了外觀一致,不得設置側懸型招牌,陳先生該怎麼辦 ?
老王是老李正下方的住戶,兩人在社區住了20年都相安無事,兩年前老李娶媳婦時將房子重新裝修後,老王便發現靠浴室的一面牆開始滲水,經過維修人員的初步檢測後判斷是從天花板滲下來的,必須要從樓上進行維修,老李一聽要在他的浴室施工,就開始裝聾作啞,拒絕老王及檢修人員進場,老李該怎麼辦呢 ?
老郭是一個小型社區的主委,社區人數雖然不多,但住戶都是上班族,沒時間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導致會議出席人數不足,常常連同委託書還不到1/5出席,郭太太提議不如發問卷以勾選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樣操作合於規定嗎?
老王住的社區,由於新任主任委員與財務委員聯手大量發包工程、且不按時公布財報、拒開管理委員會、甚至對住戶暴力相向,對於顯然不適任的的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有沒有更簡便經濟的方式解除其職務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