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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區分所有權人)的媳婦阿蘭(住戶)是個古道熱腸的人,熱衷參與社區活動,同時也是鄰里巡邏隊員,今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阿蘭被大家選為社區管理委員,這樣可以嗎 ?

先來看看內政部怎麼說:「依條例第29條規定意旨,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具有住戶之身分,自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其管理委員之選任,得依前揭條例於規約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再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何定義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除非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特別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方式(例如,主委、監委、財委都必須要是區分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只要符合住戶身分的都可以被選為委員唷!!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第9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內政部94.6.2台內營字第0940083737號

內政部營建署98.7.01營署建管字第0980038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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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約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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