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召開一次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間了,小型社區人數少,樓上樓下叫一叫就開會了,但中大型社區常常會遇到一個困擾,除了開會場地難尋,就是開會通知/會議記錄的送達,到底怎麼做才合法,怎樣做才比較能確保會議效力?
關於開會通知/會議紀錄送達的方式,其實翻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但內政部曾多次做過解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需踐行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始生效力;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附隨之通知義務,非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構成要件,與該會議決議之效力無涉。
簡單來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在於會議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單就會議記錄的送達與否並不會影響會議的效力。實務上,建議管委會將開會公告/會議紀錄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並以掛號寄送區分所有權人,如有財務上考量,可將開會公告/會議紀錄投遞信箱,並將投遞過程錄影存檔。
另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做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判決 「... 對於攸關區分所有權人自身權益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本於『住戶自治』之精神,自應由對該會議之召集程序或實質內容有爭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之訴... 」 ,如果真的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內容有爭議的住戶,應該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而不是找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唷。
法令及函示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內政部95.2.14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
內政部營建署97.10.17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834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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