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是非常講求程序的,程序的不合法常會導致效力的問題,同樣的,一年一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很有可能因為程序的問題,被住戶告上法院,接下來,我們會討論一些會議召集以及會議記錄製作上常會遇到的疑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很多總幹事會問,我們社區主委打死不簽名,怎麼辦,會不會造成會議記錄無效阿?別急別急,內政部營建署有做過解釋「查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故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如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免驚,只要主席蓋章及發生與簽名同等效力。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內政部營建署100.05.09營署建管字第1002907597

內政部營建署102.04.22營署建管字第102002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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