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為了避免萬年主委的把持,95118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將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注意!!這是一條強制規定,因為本條文並沒有「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之例外規定

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這三種職務委員「僅能連任一次」,舉例來說,主委做滿一任後再做一任主委、財委或監委,第三任就不能再擔任這三種職務委員的任何一種,僅能擔任一般委員,因為一般委員是沒有連任限制的。

另外,如果規約規定管理委員連選只能連任一次,又或著規約規定主任委員可以連任,都同樣牴觸上開規定,屬無效的規約。

但如果主委中途辭職,新選出來的主委要怎麼計算任期呢?內政部有解釋,該遞補委員之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就是說,新選出來的主委僅為遞補原本的任期,這樣遞補的期間也算一任唷。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內政部95.3.3臺內營字第0950800932號函

內政部96.7.9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4377號函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8.16.北市法二字第09532133400號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rew 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