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樓上新搬來一對夫妻,常常三更半夜才回家,動作又特別大聲,三不五時還會在深夜帶朋友回來唱卡拉OK,遇到這種鄰居,該怎麼處理呢?

先來看看環保署怎麼說:「有關住戶發生喧囂之行為時,若該行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或製造噪音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超過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則應以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處理。三、另依據噪音管制法第4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因此鄰居製造噪音的行為,如果是長時間、持續、可測量,可以找「環保單位」稽查人員來測量是否違法,如果是間斷性且不易測量的噪音,可以向「警察單位」通報處理。

實務上,居家生活的噪音,發生時間較為不固定且難以測量,真的因為排除噪音侵害告上法院,也常常會遇到舉證困難的問題,所以還是建議能先從友善溝通開始。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12.31環署空字第0960097205號函示

內政部97.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0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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