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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旺嫂是社區前任主委,因為死對頭阿水嫂選上新任主委,不想讓她有好日子過,於是每周兩次向管委會要求調閱並影印近15年來社區所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管委會聽到阿旺嫂的腳步聲就皮皮挫,該怎麼處理呢 ?

先來看看內政部營建署怎麼說:「 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 

管委會對於住戶的法定權利,自然不得侵害 ,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可對管委會連續處罰;但管委會資原有限且服務範圍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本案住戶不斷甚至達騷擾方式要求行使權利,建議管理委員會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閱覽規則」,將閱覽的時間、地點、收費標準明文訂之,既合於規定又能避免與住戶正面衝突。

參考範例:為本社區管委會資源集中利用,本社區訂於每月第一周星期三(如遇假日順延一日)上午集中閱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定資料,符合規定之申請人請於前一個月28日前向管委會提出申請,逾期自動排入下個月閱覽,複印費用如下:A4一張2元、A3一張5元,光碟1張100元、閱覽費50元。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內政部營建署101.3.9營署建管字第01010013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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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約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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