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老李的兒子且同住一社區,一天發現停在社區停車場的名貴轎車遭不明車輛擦撞,於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社區監視器及保全和約,管委會可以拒絕嗎 ?
先來看看內政部及營建署怎麼說:『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又按「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三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174 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屬之。」為本部93 年8 月11 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722 號函所明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又該條文並無「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之例外規定,故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以限制。」、「有關條例第35 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之資料,其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
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是列舉式的強制規定,管委會不得拒絕利害關係人閱覽條例所「列舉的項目」,但可透過規約增加可供閱覽的項目。
本案因為小李是社區住戶,且所有車輛在社區停車場遭擦撞,當然為本案利害關係人,但小李請求閱覽的項目(保全合約、監視錄影內容)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列舉項目,管委員可以拒絕。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內政部營建署 95.6.1 營署建管字第0950026405 號
內政部97.3.19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
內政部營建署101.3.9營署建管字第01010013128號
內政部營建署105.07.04營署建管字第01050037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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