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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社區楊主委日前收到市府公文,內容是住戶被檢舉在共同走廊堆放雜物,限期管委會依法先行制止,否則將開罰主委新台幣1000至5000元罰鍰,陳主委該如何處理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5、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再來看看內政部怎麼說:「倘該公寓大廈業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如住戶涉及違反條例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若未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之程序而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時,地方主管機關宜函請應先履行制止程序,不得逕行代為制止。」

 

來來來!!   主委們別緊張,收到政府來函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依照公文內容對違規住戶進行勸導,如果勸導仍不理會只好依條例54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建議存證信函)將政府來函影本寄送給違規住戶,並於存證信函內限期改善(改善期建議10-15日內),可同時存證信函副本給機關,這樣就完成制止程序完全免責了。如果住戶於時效改善完畢,管委會將改善前後照片發文給主管機關結案即可。

 

各位主委們或許會暗罵政府很混,派人來看不就知道了,但依據中央對法令執行的解釋,有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的確要由管委會先行制止,地方主管機關不能代為制止。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內政部93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30005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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