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買成屋或預售屋的時候,一定會對二樓以上有一個大露臺或是一樓有前後院規劃的物件會多看兩眼,然後開始幻想,我要在院子種幾棵美美的喬木,在露臺上搭一個發呆亭,在亭子下面喝咖啡。如果有這樣的念頭,那這篇文章就非看不可了。

上述的前後院,露臺等通常是建商再銷售房屋的時候,以合約載明該空間日後將由特定的住戶使用,又叫做分管契約(分管協議),是一種把社區的共有空間專有化的概念,很多人一定想,既然約定給我使用了,那是不是可以在上面搭一間發呆亭或是延伸出去一個美美的棚架呢?答案是未必唷!!這又要回到住戶規約了,因為自行搭設棚架會面臨到兩種法律,一是建築法,一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臺北市為例,在一定的高度及透空率之下,雖然棚架或雨遮是不會達到違章建築取締要件,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可就把這個權限交給了住戶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以下簡稱區權會決議),如果社區的住戶規約或區權會決議有載明不得於大樓周圍上下搭設遮雨棚、棚架、甚至是分離式冷氣主機(切記,這些需要明文列舉在規約上),而且管委會又有把這份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送到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這樣就中獎了。

一旦住戶規約有明文禁止,那就當場夢碎,除非再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規約或新的決議通過,不然就不能設置,所以大興土木之前,一定要先睜大眼睛,把住戶規約從頭到尾讀三遍。

花了比其他住戶多的錢,當然想擁有比較好的居住品質,教各位一招,先下手為強,趁管委會還沒成立前請設計師快馬加鞭。如果買的是二手屋,那就真的要先徹底的住戶規約了解再出手,以免造成遺憾。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3條規定:「陽臺、欄杆及女兒牆(含一樓平臺及屋頂平臺)之修築,其高度在15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內政部營建署97.03.12營署建管字第0970012629

內政部94.03.11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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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約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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