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老李正下方的住戶,兩人在社區住了20年都相安無事,兩年前老李娶媳婦時將房子重新裝修後,老王便發現靠浴室的一面牆開始滲水,經過維修人員的初步檢測後判斷是從天花板滲下來的,必須要從樓上進行維修,老李一聽要在他的浴室施工,就開始裝聾作啞,拒絕老王及檢修人員進場,老李該怎麼辦呢 ?

 

首先來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2、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再來看看內政部營建署怎麼說:「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3款所明定,故他住戶因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這是一條相當明確的法令,當住戶修繕專有部分而必須進入他住戶的專有部分時,他住戶有容忍的義務,如果經過協調仍不履行,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所謂必要的處置在主管機關就是限期履行義務,否則處行政罰鍰。在法院就是由住戶提起訴訟,未即時履行義務的住戶也不要有等法院做出判決再開門的心態,一但進入訴訟程序,法院通常會請公正第三方鑑定漏水原因,敗訴方除了要負擔高額的鑑定費用外,因拖延修繕造成的損失,也可能遭一併求償。為了迅速的排除紛爭,建議鄰居們還是儘速配合處理,保持良好關係為上。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進入他住戶專有部分修繕時,也請務必發揮同理心,將損害部分降至最低,且要補償對方的損害。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2、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內政部營建署95.6.21營署建管字第0950029633號

內政部營建署103.8.6營署建管字第01030049072號

內政部營建署104.12.22營署建管字第01040078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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