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太太是一位知名貴婦,2年前購入某住辦大樓地下一層整層空間,但從來不繳款理費,未繳管理費已積欠達百萬,管委會該如何催繳管理費呢?
首先來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先簡單介紹「催告」與「支付命令」
「催告」= 提醒對方行使權利或履行債務之意思通知,這邊通常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對方一定期間內,繳清所積欠管理費。
「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
再來就要進入本案的部分
當管理委員會對積欠應負擔費用(管理費)的住戶完成催告程序仍不給付,管委會可以下列方式向住戶催討:
1、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若積欠金額小於新台幣10萬元,可向管轄法院簡易庭提起小額訴訟。
2、向法院申請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欠費住戶)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管委會)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3、向所在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經院核定後,即有「執行名義」之效力。
4、向法院聲請調解:如調解成立,由法院作成「調解筆錄」著,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再次提醒,管理費的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超過5年的管理費,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住戶可以拒絕給付,要特別注意!!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本條力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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