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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最近換了新工作,於是帶著心愛的金剛鸚鵡在新公司附近租了一間套房,一星期後收到一張管委會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是依本社區規約」第17條規定,為維護社區住戶安寧,本社區禁止飼養貓狗及禽鳥類動物,如經規勸仍飼養,將處新台幣5000元罰金補充本社區公共基金併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小玉該怎麼辦 ?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禁養寵物得以規約規定可能即將被立法院刪除,但本案例是為了突顯「住戶規約」對全體住戶間有強大的約束力,經過合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的住戶規約,在經過法律的授權下,的確是可以合法影響住戶行使權利。或許有住戶會嗆聲,規約算老幾,我不理你能拿我怎樣?這時管委會只要將依規約規定制止仍不遵從的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違規住戶就可能被處新台幣3000至15000元罰鍰,且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本案的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承租戶請房東向管理委員會討論可否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規約。

2、承租戶依規約規定放棄飼養寵物,與社區和平共處。

3、所有權人發現規約的訂定程序有瑕疵,向法院提起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之訴(但是在拿到勝訴判決之前,還是要依規約走)。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內政部營建署100.6.7營署建管字第01002911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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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約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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