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是愛家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 「 書面 」 向愛家社區管委會提案減半空戶管理費,收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竟然沒有他的提案議題,詢問總幹事之下,才知道被管委會否決未列入議題,陳先生該怎麼辦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怎麼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再來聽聽內政部營建署怎麼說:「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動議提案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惟基於「社區自治」之精神,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會議規範第34條規定為動議之提案方式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動議倘以書面為之時,自依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否決住戶欲於區分所有權會議提出之議案,事涉管理委員事務執行方法,當依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未將區分所有權人提案納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又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白話文的意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明文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提案方式。但管委會是一個執行機構,依法必須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規約規定事項,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提案的方式有明文規定或經決議,管理委員會就必須依法執行,如果不依法執行而影響住戶權益,是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的唷。
本案的情況,如果愛家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提案方式已有規定,管委會就必須依規定執行;反之如果都沒有規範相關提案方式,個人的提案遭管委會否決不列入議案是否有影響住戶權益,就必須透過司法裁判才能解決紛爭,且緩不濟急,所以呢,「一份好的規約真的很重要」!!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內政部營建署99.12.02營署建管字第09900786232號
內政部營建署100.12.01營署建管字第01000073342號
內政部營建署105.10.21營署建管字第01050062885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