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明是幸福華夏社區的新住戶,有一天他問隔壁陳媽媽,社區是否有建商提列的公共基金?陳媽媽反問王小明那是什麼?再問了原始住戶劉主委也說沒聽過有這比款項,到底如何判斷自己住的社區是否有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怎麼說:「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再來看看同條第2項怎麼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哪些建築物需要設置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答案是,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也就是「區分所有建物」,是不是聽的有點霧煞煞,簡單來說,泛指所有集合式住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起造人都需要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

 

既然起造人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就應該提列公共基金,為什麼很多社區還是領不到呢?答案是,可能被起造人領走了。因為當年條例的設計是只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就可以辦理移交。

 

一直到民國92年12月31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次修正,才修訂成現行條文「完成57條規定之點交後,由各縣市政府公庫撥付」。

 

回到本案,到底所居住的社區有沒有這筆起造人提撥的公共基金,應該檢視一下該建築物的使用執造是哪一年核發的,基本上,93年1月1號以後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都必須完成公共設施點交,縣市政府公庫才會將此款項撥入管委會指定帳號,否則就靜靜的、沒有利息的躺在公庫,趕快回家看一下自己的使照年份吧!!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1款:「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2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營建署95.3.15台內營字第092008506號函釋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ndrew Liu 的頭像
    Andrew Liu

    規約真的很重要

    Andrew 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