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為社區10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同時被推選為會議主席,正當主席宣布出席人數已達規約規定1/2準備進入議程,所有權人老李突然提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應該達2/3才合法,到底誰說的對呢 ?
首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怎麼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話說在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初頒布實施的時候,條例的確有分為重大決議2/3跟普通決議1/2的出席門檻,後來修法時,才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比例門檻授權給規約自行訂定,當然,在初次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時,因為還沒有住戶規約,所以一律應依條例31條規定,以2/3為出席門檻。至於出席比例未達31條所規定之定額者,對同一事由得依同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召開第二次會議(請參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怎麼辦 ? )。
另外,內政部營建署也做過解釋,早期依照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住戶規約的社區,在沒有修正規約前,仍應依規約規定的門檻開會。在此同時呼籲各社區,不定期重新檢視自己的規約,若有不合時宜的規定可利用一年一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趕緊修正,一套量身訂做的規約真的很重要。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內政部營建署98.5.12營署建管字第0980029388號
內政部營建署100.6.27營署建管字第01000037752號
內政部營建署100.6.29 營署建管字第010000383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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