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郭是一個小型社區的主委,社區人數雖然不多,但住戶都是上班族,沒時間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導致會議出席人數不足,常常連同委託書還不到1/5出席,郭太太提議不如發問卷以勾選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樣操作合於規定嗎?

 

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已有很明確的函示:「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乙節,並不符合條例第30∼34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全體住戶之意見,並未與上開函釋內容牴觸,惟問卷調查結果,不能替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另外依據會議規範第1條規定:「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所以「問券調查」的結果是不可以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唷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內政部營建署95.7.11營署建管字第0950034868號

內政部營建100.8.15營署建管字第01000049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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