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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是社區新任期的主任委員,因為社區事務推不動,總幹事又不聽指揮,萌生退意,於是在管委會口頭向委員辭職,小陳的請辭是否就生效了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怎麼說:「…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再看看內政部怎麼解釋:「…該主任委員於該管委會會議中宣布辭卸主委職務,其辭職是否生效,除參酌本部上開號函釋規定,就規約之規定內容認定之或循修訂規約方式為之,至口頭辭職意思表示有無效力,應依民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第三節意思表示相關規定,如有糾紛,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以白話表示,只要規約沒規定管理委員解任方式就回到民法的「意思表示」,只要以通知達到管理委員會,即解任。會議上的口頭表示、委員會LINE群組的表示,都算是辭職的表示,不過對於有些反反覆覆的人,避免口說無憑,還是建議以書面送達管委會,辭職就此生效囉。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後段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內政部89年8月16日台(89)內營字第8985722號函
內政部95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98年12月03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81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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