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媽媽是安樂社區的主委,因為陳媽媽是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所以無召集權,因此推選監委王小明擔任本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王小明在會議中被推選為會議主席,也順利開完會選出下屆委員,但會後對於通過的議案私心不滿,拒絕在會議紀錄上簽名,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怎麼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再來看看民法第73條怎麼說:「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許多人常有所誤解,直覺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會議主席,當然為現任主委。這邊需要特別說明,只有「具區分權人身分的委員才有資格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另外會議主席,應該在會議中當場選出,也不必然是現任主委。本案中,陳媽媽就不能擔任安樂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

 

再來回到本文重點,主席會後拒絕於會議記錄簽名怎麼辦?這真的令人非常頭痛,不論原由,主席就是打死不簽名,對內,當然委員會可以直接公告,繼續執行會議決議,直到有人提起確認會議無效之訴。但對外呢?沒有主席簽名的會議紀錄如何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主委、如何向金融機構申請變更印鑑,這時就產生極大的困擾,甚至造成社區停擺。

 

未經主席簽名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通常會認為即未完備法定方式,不予備查。如果千拜託萬拜託該會議主席依然不為所動,拒不簽名該怎麼處理呢?在此建議,不如就重新召集會議另推選主席,將上次的議案快速通過,較為經濟快速。

 

另依經濟部92年11月21日經商第09202238630號函釋有提到原任董事長拒於議事錄簽名或蓋章,應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請求主席(原任董事長)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之給付之訴,應可類推適用,但真的不建議且曠日廢時。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0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63689 號

經濟部92年11月21日經商第09202238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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