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是頂好社區新任主委,劉老師則是頂好社區新任財委,但孫先生是知名企業負責人,無暇處理社區事務,劉老師因為被派去外島督察三個月,期間無法參與社區事務,於是孫先生委託配偶孫太太,劉老師委託隔壁所有權人張媽媽代理出席委員會議,是否可行呢 ?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第2項後段怎麼說:「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再來看看內政部營建署怎麼說:「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時,其代理規定當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未有代理規定者,即 『不得 』 由他人代理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 」
最後看看內政部規約範本怎麼寫:「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1.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2.候補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3.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席。...」
在比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內政部規約範本及主管機關解釋後,可以得知「管理委員的代理規定」應該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代理方式都沒有規定,是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的唷,請特別注意 !!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2.06.營署建管字第1020007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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