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好社區規約明文規定應編制9名委員,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委員時,僅5名戶住願意擔任委員,於是王媽媽提出臨時動議,經附議成案「修改規約」將委員人數降為5人,是否可行呢 ?

 

先來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第2項怎麼說:「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再來看看內政部營建署怎麼說:「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為條例第30條第2項所明定,至於規約之訂定或修訂,非上開條文所稱「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尚非條例所不許。

 

原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是指選舉委員這件事,一定要載明於開會通知上。其他的議題,例如「修改規約」、「重大修繕」、「罷免委員」等等,只要符合條例第31 條、第32 條規定出席、同意之人數比例,通通可以在臨時動議上議決唷!!

 

 

法令及函釋摘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內政部營建署100.1.26營署建管字第01000004220號

內政部營建署101.12.11營署建管字第01010080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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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rew Liu

    規約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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